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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发布时间 : 2019-07-23 16:07
来源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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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之一。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七条。

《环评法》的修订实施,一是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效率,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有利于落实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一)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同时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加大了处罚力度。

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三、《环评法》主要条款解读

(一)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二)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三)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四)取消行业预审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五)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都是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作出了新的要求。

(六):“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我州贯彻执行《环评法》情况。

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执行《环评法》,围绕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要求,提前介入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推动规划环评的执行,我州水电、工业、旅游等重点行业大都开展了规划环评,推动了科学决策。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优化程序,加快审批;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一律不批,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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