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2017]58号
罗定市环保局干部职工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罗定市委办公室、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罗办发〔2008〕13号)的文件精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局干部职工休假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一、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另增加原有岗位人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二、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由局领导研究决定。
五、确定干部职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享受待遇的干部职工,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假期。休假期间的节日假期时间可累加计算。
七、已婚干部职工或未婚干部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假期的,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陪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如当年已休了年休假,后因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则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九、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和奖金。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必须休完年休假方可请事假、病假(是指住院治疗及住院后休养期间,否则当事假处理),当年已休完年休假而请事假,每请假一天扣有关补贴60元,从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
十、干部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十一、干部职工不论是休假或请事假、病假,必须先按规定办好书面呈批手续,逐级加具意见,以便安排工作。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否则当事假处理。休(请)假一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休(请)假两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休(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局长批准。待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并即时将休(请)假条送办公室备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是先斩后奏的,一律当旷工处理。旷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每日扣发有关补贴200元,从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且当年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各部门每月必须将考勤表报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罗环[2009]35号文废止。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