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2017]62号
罗定市环保局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是罗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下简称各股室)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设在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需要时,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对外可使用罗定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名称和印章。
第六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八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代为负责。
第九条 各股室负责同志,要树立全局观念,在局统一领导下,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局党组和局务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有关涉及其他股室职能或需要其他股室共同处理的事项,实行牵头股室主办、相关股室协办,谁牵头谁负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条 凡涉及环境保护计划、重大财务开支、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各股室提请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事先经过调查研究;涉及其他股室的,要充分协商收集意见;涉及我市其他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专家论证听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股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股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依照规定的职责进行,并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环保部门、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网页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内容由局领导核准,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各股室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发挥“12369”信访主渠道作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二十四条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各项监督、检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各股室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而监督不力、对群众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行为,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股室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及各股室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下属单位,年终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股室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股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局领导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应加强局内各股室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作为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准备工作。党组会议原则上在党组成员能全部出席的情况下召开,遇特殊情况(如党组成员外出时间较长),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研究人事等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和吸纳不能到会的党组成员意见。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临时召集。党组会议召开前,明确议题,打印分发党组成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秘书收集,党组书记确定。根据需要,对特定内容的问题和工作,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碰头会进行商讨;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扩大召开,扩大范围由党组碰头会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上级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重大工作决策、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属单位报来的重要事项、人事及其它需党组讨论研究的问题。党组会议研究(部署)的问题(工作),按党组会要求和党组成员分工抓落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其他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局领导签发。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集。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环保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⑵研究部署全市环保工作,讨论通过本局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本局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材料;
⑶讨论研究上级业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和下属事业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
⑷讨论决定本局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⑸听取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分管领导提交会议的有关问题;
⑹讨论研究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十八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文秘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会议议题的收集及其它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股室需提交的议题,由各股室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提出建议,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以提高会议效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局领导签发。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⑴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措施;
⑵传达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听取各股室近期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当前有关工作;
⑶重大事项征询意见,讨论事关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各类管理制度;
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在岗全体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不定期召开,有关会务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会议签到制度,迟到和缺席者通报批评。会议主要任务是:
⑴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⑵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征求意见,通过群众关心的热点事件情况;
⑶安排、布置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考评,宣布有关事项;
⑷通报工作进展,布置当前工作。
第四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局领导、各股室负责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四十二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各股室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环保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文来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和各股室,办公室呈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审批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局领导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阅完毕。紧急、重要公文随收随送,当日批办。
第四十六条 以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属于综合性问题的,先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指定的副局长签发。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局长签发。凡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局长审核签发。
其他以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按照分工签发,根据需要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拟稿人拟出文稿后,交所在股室负责人核稿,再送局领导签发。涉及几个股室的文件,拟稿单位做好与有关股室的协调工作并会签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股室职责的,主办股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股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股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股室间有分歧意见,由主办股室与相关股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股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环保局印鉴,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凡使用以上公章需凭“使用公章”批条。需加盖环保局印章的公文或资料,由局分管领导签批,重要文件由局长签批。分管领导不在家的,可由在家的领导签批。局领导均不在家而急需使用局印章的,可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先用章,但事后必须补签“使用公章”批条。局领导已签发的文件和材料可直接使用印章。凡不具备以上手续的,办公室不予办理。
第五十条 各股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统一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个人不得存放有关文件资料档案。
第五十一条 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临时外出实行招呼通报去向制,局领导外出向办公室打招呼,股(室)站所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干部职工外出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打招呼;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专心工作,除统一安排的文体娱乐活动外,严禁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行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知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四条 各股室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执行干部休假制度。按我局原有制度办理。
第五十六条 外出报告制度。局长外出离开罗定范围要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离开罗定,要报局长审批,股级以上干部离开罗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执行干部休假制度,审批手续按请假制度执行。凡因紧急任务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含夜班)的,经股长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的可补休;凡按规定可享公休假,但因工作需要没有休假的,可安排补休,。
第五十八条 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坚守岗位,妥善处理值班期间的一切事务,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如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当班的,要自行做好内部调换,并告知局领导。
第五十九条 邀请局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局领导参加有关港澳台侨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局由分管宣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局新闻活动由负责宣教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未经局领导许可,任何股室、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
第六十一条 财务管理以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为原则,按照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按局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不以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确需罗定市环境保护局或有关部门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须报局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