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2017]60号
罗定市环保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
凡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予办理。建设项目受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3)建设项目用地证明材料、规划选址意见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在市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备的项目,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上报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上报事宜。
(2)进入基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基地的总体规划,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市环保局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
环境污染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是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环保法规在查明污染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并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
1.污染纠纷事故的调解时限:一般污染纠纷投诉,在接到投诉并获批准检查之日起3天内到达现场勘察调解;污染事故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勘察调解。
2.污染纠纷、事故勘察的处理:污染投诉、事故在现场勘察后,能即时处理的则立即作出处理,未能即时处理的则做好过细的调解处理工作。
3.污染纠纷、事故的结案时间:一般的污染事故纠纷结案为期2个月(重大污染事故除外)。
4.为检举和控告人保守秘密。
1.发证
项目正式生产(运行)的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a.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c. 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批复文件意见的自查报告;
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办理期限为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审批手续。
2.续证
需提供以下材料:
a、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及设备运行证明;
b、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c、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d、现有企业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排污许可证续期的办理期限为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