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罗定市委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罗发〔2010〕12号)精神, 设立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罗定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组织实施和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我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我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我市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我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我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我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我市镇(街)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生产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党务、人事政工、劳资、计划生育、内部审计和工青妇等工作;规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监督管理股。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主体功能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组织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承担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权限内的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权限内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我市核应急预案;审查权限内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调查和掌握全市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本局重要发文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负责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普法,组织环保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领证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和重大环境政策的调研和拟定;负责管理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
(四)环境监察股(加挂罗定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镇(街)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我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股。
拟订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我市环境保护统计信息和环境信息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指导、协调各镇(街)和市直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开展和完成情况;组织、监督、跟踪西江综合整治的实施,负责组织西江综合整治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数10名,环境监察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股长(主任)8名(含监察分局副局长1名),监察分局局长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质量的内容涉及水文水资源信息,应当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